说明:最全电力标准
ICS 07.040 CCS A 44 备案号: DB36 江 西 省 地 方 标 准 DB36/T 1727—2022 地名文化遗产鉴定规范 Specification of identification for cultural heritage of geographical names 2022 - 12 - 28发布 2023 - 07 - 01实施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6/T 1727 —2022 1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江西省民政厅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西省民政厅区划地名处、江西省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江西省文化和旅游研 究院。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吴新传、聂丽红、王涛、刘凤、刘佳佳、戴方晨、李朝永、张善棋、刘莉莉、 肖敏、宋世鑫、王谢杨、郭茹霞。 DB36/T 1727 —2022 2 引 言 地名是国家发展历程的见证,承载着中华文脉,蕴含着丰富的中华文化基因。地名文化遗产是优秀 地名文化的集中代表,新修《地名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符合条件的地名文化遗 产依法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范围”。为推动江西省地名文化遗产保护,明确省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 标准,为市、县两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提供参考,从而构建江西地名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特制定本 文件。 DB36/T 1727 —2022 3 地名文化遗产鉴定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江西省省级地名文化遗产鉴定的基本思路和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江西省水系及陆地地形、行政区域及其他区域、居民点、交通运输设施、水利设施、 纪念地和旅游胜地、建筑物等类现今地名及具有江西特色的地名群的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8210—2019 地名 术语 MZ/T 033—2012 地名文化遗产鉴定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地名 geographical names 对各个地理实体赋予的专有名称。 [GB/T 38210—2019,定义2.1] 3.2 地名文化 culture of geographical names 地名语词文化和地名实体文化的总和。 [MZ/T 033—2012,定义2.3] 3.3 地名语词文化 lexical culture of geographical names 地名语词的语种、读音、书写、含义及其演变等的文化内涵。 [GB/T 38210—2019,定义7.2] 3.4 地名实体文化 feature-culture of geographical names 地名所指代的地理实体承载的历史、地理、民俗等独具特色的文化。 [GB/T 38210—2019,定义7.3] 3.5 DB36/T 1727 —2022 4 地名文化遗产 cultural heritage of geographical names 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名文化。 [GB/T 38210—2019,定义7.4] 3.6 地名群 ortsnamengruppe 同源地名群体。 4 工作原则 4.1 地名历史悠久,具有重要传承价值,或处于濒危状态; 4.2 地名语词文化内涵丰富,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 4.3 地名知名度高,长期稳定,或需要长期保持稳定; 4.4 地名及其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具备良好的宣传和保护基础。 5 具体要求 5.1 水系及陆地地形类 地名及其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应具备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a) 相关的历史典故、神话传说、文学作品、方言俗语等内容丰富,广为流传; b) 保存有著名或有特殊价值的文物古迹、艺术作品等; c) 宗教文化底蕴深厚; d) 曾发生重大历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对历史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战争、会议等; e) 具有突出且普遍美学价值,或特色鲜明的有保护价值的地质、自然地理、生物结构或结构群; 5.2 行政区域及其他区域类 包括县级行政区域、乡级行政区域、地片、区片等类地名。 5.2.1 县级行政区域类 地名及其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a) 置县 800 年以上; b) 专名沿用至今达 800年以上,或历史上有短暂变更但又恢复使用至今; c) 地名实体文化应包含特征明显的历史文化,或特色鲜明的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或独特且富有 传承价值的传统文化。 5.2.2 乡级行政区域类 地名及其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a) 集镇或中心聚落形成至今达 500年以上,且今为乡级行政区域; b) 专名历代传承,沿用达 500 年以上,且今为乡级行政区域专名; c) 境内古建筑保存较好,传统风貌尚存; d) 历史上为一定区域内政治、经济、文化、交通中心或军事重地。 5.2.3 其他区域类 DB36/T 1727 —2022 5 地名及其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a) 地名传承脉络清晰; b) 境内有丰富的历史遗存。 5.3 居民点类 包括城镇居民点、农村居民点(含自然村、片村)等。地名及其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a) 居民点形成达 800 年以上; b) 地名沿用至今达 500年以上; c) 传统聚落形态保存尚好,境内有较丰富的历史遗存,有传承至今的特色文化。 5.4 交通运输设施类 包括古街巷、古桥、古道、古关隘、古渡口、古码头、古驿站等。 5.4.1 古街巷 地名及其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a) 语词含义成为城镇形成、演变和发展的历史印记; b) 在其所在年代发挥着重要的交通运输作用,且传统功能犹在; c) 传统风貌犹存,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 5.4.2 古桥、古道、古关隘、古渡口、古码头、古驿站等 地名及其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a) 始建或形成于清代及以前,保存尚好,专名沿用至今; b) 在其所在年代发挥着重要的交通运输作用; c) 在历史、艺术和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独特的价值。 5.5 水利设施类 包括蓄水区、排灌设施、 堤堰、运河等各类水利工程。 地名及其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a) 在工程设计、建设或灌溉面积等方面,处于同时代的领先地位; b) 在其所在年代发挥着重要的水利作用。 5.6 纪念地、旅游胜地类 包括各类纪念地、遗址、公园、风景区等。地名及其所指代的地理实体应具备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a) 与地名专名相关的历史典故、神话传说、文学作品、方言俗语等内容丰富,广为流传; b) 保存有著名或有特殊价值的文物古迹、艺术作品等; c) 宗教文化底蕴深厚; d) 为知名历史人物故里、生活地或工作地; e) 曾发生重大历史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对历史发展有重要影响的战争、会议等。 5.7 建筑物类 包括非纪念地、旅游胜地类的房屋、亭、台、碑、塔、城堡、墙、牌坊等。地名传承脉络清晰,且 地名及其指代的地理实体应具备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a) 从历史、艺术和科学角度看,在建筑设计、建筑风格等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 b) 在全国同类建筑中出现年代较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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