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S 01.020 A 22 G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30521—2014 经济贸易展览会 数据统计 Trade exhibition-Statistics 2014-02-19发布 2014-08-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30521—2014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1.1一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全国会展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348)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上海东浩国际服务贸易(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贵发、周建军、朱宗杰、晏绍庆、王晨野、马娜、顾君剑、肖瑶。 GB/T30521—2014 经济贸易展览会 数据统计 1范围 本标准确立了经济贸易展览会主要数据的收集、整理、计算和发布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经济贸易展览会的数据统计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C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6165—2010经济贸易展览会术语 3统计规则 3.1观众数据 3.1.1指标分类 观众数据主要包括观众人数、参观人次、专业观众人数、专业观众参观人次、境外观众人数、境外观 众参观人次、观众比例指标。 3.1.2观众人数与参观人次 3.1.2.1对观众的判定应符合GB/T26165一2010中2.3.9的定义,组织者、展览场所、服务商、参展商 的工作人员不应计入观众数据。 3.1.2.2观众人数和参观人次可通过观众登记系统或人工计数获得,计数周期为从展览会正式开放日 (含专场,不包含预展)到展览会结束日的全过程。 3.1.2.3统计观众人数时,多次参观展览会的同一观众,统计为1位观众。 3.1.2.4统计参观人次时,多次参观展览会的同一观众,按其进入展览会的次数统计,但同一日内最多 统计为1次。 3.1.3专业观众数据 3.1.3.1对专业观众的判定应符合GB/T26165—2010中2.3.10的定义。 判定规则,并在专业观众人数统计时严格遵照执行。 3.1.3.3统计专业观众人数时,多次参观展览会的同一专业观众,统计为1位专业观众 3.1.3.4统计专业观众参观人次时,多次参观展览会的同一专业观众,按其进入展览会的次数统计,但 同一日内最多统计为1次。 3.1.3.5设置观众登记系统的展览会,应通过观众登记系统统计专业观众数据, 具书面报告。报告可根据需要给出由专业观众比例换算而成的专业观众人数。 1 GB/T30521—2014 3.1.4境外观众数据 3.1.4.1对境外观众的判定应符合GB/T26165一2010中2.3.12的定义。 3.1.4.2境外观众的判定依据为观众登记的通信地址或身份证明。其中任一信息显示为境外的,判定 为境外观众。 3.1.4.3统计境外观众人数时,多次参观展览会的同一境外观众,统计为1位境外观众。 3.1.4.4统计境外观众参观人次时,多次参观展览会的同一境外观众,按其进人展览会的次数统计,但 同一日内最多统计为1次。 3.1.4.5设置观众登记系统的展览会,应通过观众登记系统统计境外观众人数。 3.1.4.6未设置观众登记系统的展览会,应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通过抽样调查统计境外观众比例,并出 具书面报告。报告可根据需要给出由境外观众比例换算而成的境外观众人数。 3.1.5观众比例 在统计观众中的某一群体(例如专业观众、境外观众等)占观众总数的比例时,应当使用观众人数 比,而不应当使用参观人次比。其计算公式为: Va X 100% 式中: R——某一群体观众比例; Va一该群体观众人数; V.——全体观众人数。 3.1.6抽样调查要求 以获取境外观众人数或专业观众人数等数据为目的,所进行的观众抽样调查工作应满足如下要求, a) 抽样时间贯穿展览会所有正式开放日: b) 抽样地点覆盖展览会所有出人口,一旦设定后在抽样过程中保持不变; c) 样本数量不少于2000人; d) 调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明示样本数量、抽样时段和地点、数据来源、计算方法,并包含所有 原始记录。 3.2参展商数据 3.2.1指标分类 参展商数据包括参展商数量、境外参展商数量、国家展团数量、参展商比例指标 3.2.2参展商数量 3.2.2.1与展览主(承)办单位签订参展合同并被列人展览会参展商名录的组织或个人,应作为一个独 立单元计人参展商数量。签订参展合同但未出席展览会的参展商,不计入参展商数量。 3.2.2.2租赁并使用多个独立展台的参展商,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按照其设立展台的分区数目作 为多个参展商计人参展商数量: 一主(承)办单位为展览会设立了多个分区,用以展示不同类别的产品; 一该参展商在一个以上的分区中分别设立了独立的展台; 一该参展商在每个分区中展示的产品与服务均符合该分区类别。 2 GB/T30521—2014 3.2.2.3为展览会提供餐饮、展台搭建、技术支持、导游等服务的组织或个人不计人参展商数量。 3.2.3境外参展商数量 注册证明在境外的参展商,及注册在境内、但企业性质为外商独资企业的参展商,计为境外参展商。 3.2.4国家展团数量 对国家展团的判定应符合GB/T26165一2010中2.3.8的定义 3.2.5参展商比例 在统计参展商中的某一群体(如境外参展商)占参展商总数的比例时,应当使用参展商数量比。其 计算公式为: Ed Re=Et X 100% ..(2) 式中: RE一一某一群体参展商比例; E——该群体参展商数量; E——全体参展商数量。 3.3展览面积数据 3.3.1 指标分类 展览面积数据主要包括展览净面积、展览总面积等指标。 3.3.2展览净面积 台面积为准,不应包含走道等公用区域。 注:参展合同中所注明的展台面积可包括赠与及交换面积。 3.3.2.2因任意原因导致某个参展合同不能履行的,该合同中涉及的展台面积视为无效。 3.3.2.3 展览净面积的计算公式为: Snet .(3) 式中: Rnet 展览净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²); Rbooth. 第i个合同的展台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²); n 参展合同总数。 3.3.3展览总面积 3.3.3.1 展览总面积为展览活动实际使用的全部场地面积,计量单位用平方米(m),展览场馆附属的 办公区域、餐饮区域、仓储区域面积等不计人展览总面积。 3.3.3.2展览场馆中租用整个展厅的,应以展厅的设计使用面积作为计算依据。 3.3.3.3展览场馆中租用部分展厅或室外场所的,应以在该区域内的展台面积乘以适当的系数作为计 算依据。该系数通常取2.2。 3.4年场馆出租率数据 3.4.1年场馆出租率是指展览场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实际出租的室内面积总和与其可供出租的室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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